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国际交流项目管理,确保国际交流项目有序开展,提升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交流项目是指我院与国(境)外院校合作开展、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校际交流项目。
第三条 我院与国(境)外合作院校开展的国际交流项目,一般有两种类型:第一类为学位项目,学生完成学业后可获双方院校学位或我院学位(或毕业证);第二类为短期交流研修项目,仅涉及课程及学分互认,通过选拔参加项目课程或实习,时间通常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参加我院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须为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五条 我院国际交流项目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负责,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人事处、发展与法规处和相关教学系部配合。如项目规定部分教学任务由我院完成,由相关系部负责制定培养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核学分。
第二章 项目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 国际交流项目由国际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及方案论证。
第七条 通过论证的项目,由国际处负责起草合作协议,经发展与法规处审核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及院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三章 报名、选拔、录取、出境
第八条 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选拔工作由国际处和相关系部承担。
第九条 申请人填写《太原工业学院国际交流学习申请表》,由系部依据信息公开、机会均等、择优推荐的原则进行初选,并将结果及申请材料报送国际处。
第十条 国际处组织相关人员对推荐学生进行外语能力测试和综合面试,根据测试和面试结果,确定拟派出学生名单,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派出学生出国(境)前,须到教务处办理学籍相关手续,并与学院签订《太原工业学院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明确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按期返校的承诺等。
第十二条 派出学生离校前,国际处应对其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和个人安全教育,指派校内联系人,了解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派出学生履行离校手续后,如因自身原因无法参加项目,应在项目开始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14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处及其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前往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四条 派出学生如因自身原因无法在国(境)外继续完成学习任务的,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返回我院复学,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继续或留级学习。
第十五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未经我院同意以任何理由延长学习时间、转往其它非合作院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地区)居留,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派出学生被国(境)外合作院校除名者,经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根据我院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 课程成绩与学分认定
第十七条 派出学生出国(境)前,由教务处按照国(境)外合作院校要求出具成绩单,交国际处寄送国(境)外合作院校。
第十八条 派出学生应于学习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以第十一条学习协议书为准)将国(境)外院校学习成绩单密封寄送或由学生本人送至国际处;国际处审核后转交学生所在系部;系部按照成绩单进行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参照《国际交流生在国(境)外合作院校所学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条件》),审核《太原工业学院国际交流学生成绩(学分)互认申请表》后,送教务处审核并登录成绩。
第十九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合作院校所修课程及学分进行转换后,经与我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比对,若仍有未修读课程,学生需按教务处规定补修。
第六章 有关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保留我院学籍的学生出国(境)前应交清在校期间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二十一条 派出学生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并向外方支付相关费用。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往返旅费、生活费、境外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费、国(境)外合作院校指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等)一律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二条 如项目涉及管理费,按具体项目协议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如需由我院完成的部分教学和实践环节,系部负责安排相应教师承担,纳入我院教学管理,授课任务量由系部统计、教务处审核后报人事处,并按规定标准发放相应绩效。
第七章 国外学习期间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派出学生应于到达国(境)外合作院校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辅导员,按学期向系部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五条 派出学生应遵守当地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境)外院校纪律,被给予处分的,按我院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派出学生交流项目期满后,应及时返校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须提前请示所在系部。无正当理由逾期14个工作日(以第十一条学习协议书为准)不归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返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派出学生返校报到后,须本人前往教务处办理学籍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派出学生返校报到时,须提供国(境)外大学课程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办理课程成绩与学分转换、学籍审核等有关工作;未申报的课程成绩与学分视为无效。
第九章 毕业和学位认定
第二十九条 派出学生符合我院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为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派出学生取得我院毕业资格后,按照应届毕业生办理毕业和派遣手续;确有特殊情况暂不就业的,经批准后可缓派,缓派时限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