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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国际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年12月13日 14:39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国际交流项目管理,确保国际交流项目有序开展,提升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交流项目指我与国()合作开展、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校际交流项目。

第三条 与国()外合作开展的国际交流项目,一般有两类型:第一类为学位项目,学生完成学业后可获双方院校学位或我院学位(或毕业证);第二类为短期交流研修项目,涉及课程及学分互认,通过选拔参加项目课程或实习,时间通常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须为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五条 我院国际交流项目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负责,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人事处、发展与法规处和相关教学系部配合。如项目规定部分教学任务由我院完成,由相关系部负责制定培养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核学分

第二章 项目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 国际交流项目由国际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及方案论证。

第七条 通过论证的项目,由国际处负责起草合作协议,经发展与法规处审核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及院党委常委会审议。

报名、选拔、录取、出境

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选拔工作国际处和相关系部承担。

申请人填写《太原工业学院国际交流学习申请表》,由系部依据信息公开、机会均等、择优推荐的原则进行初选,并将结果及申请材料报送国际处。

国际处组织相关人员对推荐学生进行外语能力测试和综合面试根据测试面试结果,确定拟派出学生名单,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派出学生出国()前,须到教务处办理学籍相关手续,并与学签订《太原工业学院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出国()学习协议书》,明确国()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按期返校的承诺等。

第十 派出学生离校前,国际处对其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和个人安全教育,派校内联系人,了解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

学籍管理

第十 派出学生履行离校手续后,自身原因无法参加项目,在项目开始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14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处及其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前往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 派出学生自身原因无法国(境)外继续完成学习任务,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回我院复学,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继续或留级学习

第十 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未经我院同意以任何理由延长学习时间、转往其它非合作院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地区)居留,按自动退学处理。

十六 派出学生被国()外合作校除名者,经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根据我院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课程成绩与学分认

十七 派出学生出国()前,由教务处照国()外合作要求出具成绩单,交国际处寄送国()外合作校。

十八 派出学生应于学习结束后30个工作日(以第十一条学习协议书为准)()外院校学习成绩单密封寄送或学生本人送至国际处;国际处审核后转交学生所在系部系部按照成绩单进行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参照《国际交流生在国()外合作校所学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条件》)审核太原工业学院国际交流学生成绩(学分)互认申请表》,送教务处审核并登录成绩。

十九 派出学生在国()外合作校所修课程及学分进行转换后,经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比对,若有未修读课程,学生需按教务处规定补修

第六章 有关费用管理

二十 保留我学籍的学生出国()前应交清在校期间学费及其它费用。

派出学生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并向外方支付相关费用。在国()外学习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往返旅费、生活费、境外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费、国()外合作校指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等)一律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二条 如项目涉及管理费,按具体项目协议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如需由我院完成的部分教学和实践环节,系部负责安排相应教师承担,纳入我院教学管理,授课任务量由系部统计、教务处审核后报人事处,并按规定标准发放相应绩效。

国外学习期间的管理

二十四 派出学应于到达国()外合作校后7个工作日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辅导员,按学期向系部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二十五 派出学生应遵守当地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外院校纪律,被给予处分的,按我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六 派出学生交流项目期满后,应及时返校报到。如特殊原因能按期返回,须提前请示所在系部无正当理由逾期14个工作日(以第十一条学习协议书为准)不归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返校管理

二十七 派出学生返校报到后,须本人前往教务处办理学籍相关手续。

二十八 派出学生返校报到时,须提供国()外大学课程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办理课程成绩与学分转换、学籍审核等有关工作未申报的课程成绩与学分视为无效。

 毕业和学位认定

二十九 派出学生符合我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和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为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十 派出学生取得我院毕业资格后,按照应届毕业生办理毕业和派遣手续;确有特殊情况暂不就业的,经批准后可缓派,缓派时限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 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我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二 本办法自20211211日起执行。